【法規更新】主管機關公告修正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」與「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」
2023 年 5 月 3 日
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」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、第四十條附件四、第四十三條附件十,其中與西藥生體相等性或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資料相關者包括:
- 刪除新藥及學名藥有關非監視成分於查驗登記時,得免檢附生體相等性試驗或生體可用率與臨床試驗資料之規定,而對於,修正免除、替代條件,並配基於現行法規科學,尚難執行該等試驗者 合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,修正有關監視期間與監視期滿之說明。
(修正規定第三十九條附件三、第四十條附件四、第四十三條附件 十)- 為確保上市後變更產品之品質療效,許可證持有藥商申請變更登 記時,除法規另有規定,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有公告、核定外, 應依規定,確認並執行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試驗。
(修正條文 第四十六條、第五十六條、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七十條)- 第四十六條、第五十六條、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七十條 關於上市後變更登記應執行生體相等性相關試驗之規定,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(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)
與中藥查驗登記相關之修正包括:
- 為促進中藥產業發展,在符合特定條件下,放寬對於同藥商不得 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且同劑型中藥查驗登記之限制。
(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之五及第九十條)- 為符合實務現況,修正中藥藥膠布劑仿單及申請中藥查驗登記領 證或送驗之相關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)- 中藥濃縮製劑之微生物限量標準,業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以署授藥字第一00000二七五二號公告明文規定,爰於本條刪除 中藥原末之微生物限量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)- 考量中藥製劑之鑑別方法不限於薄層層析法(TLC),修正查驗登記及相關變更登記應檢附薄層層析檢驗結果之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 九十二條、第九十二條之一、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)- 為優化中藥新藥法規環境,修正中藥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臨床試驗報告,不限於國內執行者。
(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)- 考量色素、膠囊殼變更,不影響原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,爰依風險簡化此類藥品變更登記之審查要件,並免除其送驗程序。
(修正條文第一百條)- 現行中藥許可證系統已可查得藥廠所持有之藥品許可證資料,且為響應環保並減少紙張浪費,刪除藥品許可證移轉應檢附受讓人 現有藥品許可證清冊之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、第一百零 八條之一)- 考量臺灣中藥典第四版已公告實施,增加藥品許可證展申請,應檢附成品檢驗規格符合臺灣中藥典最新版之證明文件之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)
「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」修正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四條,重點如下:
- 刪除重複規定應執行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情形。
(修正條文第七條)- 參考國際管理規範,對於毋須執行或尚難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特定劑型及特定條件,修正得免除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情形。
(修正條文第八條)- 就速放製劑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設計,增訂特殊情形下試驗執行方式得不受限制之但書規定。
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
上述修正內容可至TFDA網站1與網站2查看,或請參閱附件說明。